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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是如何规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8:19:01 阅读: 来源:焊丝厂家

最近,有南宁的朋友咨询,想知道一些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的问题。就这个问题,南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给我们做了介绍。

第一项,首先我们要注意哪些事项?一是要确保所有的复印件都是原件;二是如果申请人姓名与附件不符,要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三是属异地购房或异地偿还购房贷款的,要提供本人或配偶当前在异地的工作或户籍证明;四是提取额度不超过己付房款或当期已偿还贷款本息及提取人账户余额。、

第二项,具体提供哪些材料才能提取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呢?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1份;二是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是按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同用途,须另外提供如下材料:1.属偿还购房贷款的(还清贷款1年内),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l份;近期银行还款对账单原件1份(加盖银行业务章)。在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以上两项可免。2.属购买单位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l 份(1年内);购房人为建房单位职工的证明;

属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评估表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1年内);属集资建房的,批文超5年的提供《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1年内),5年内的提供批文复印件1份;属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区房改办同意提取人所在单位市场运作建房的批文复印件1份;属危旧房改造的,提供危旧房改造批文及购房职工的准购证复印件各1份。3.属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1年内);二手房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1年内)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各l份。4.属自建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自建住房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复印件各l份,且在开工2年内提出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安全检测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1年内)、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或工程预算书复印件各l份;购买材料发票复印件l份。5.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1年内);经过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6.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明复印件1份。7.属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结算发票(1年内);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第三项,如果说你想转移或者销户住房公积金,那么要提供什么材料呢?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1份;二是,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是按不同销户原因,须另外提供如下材料:1.属调离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的提供:调令、任职通知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原件1份。2.属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休、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l份。3.属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未再就业的,提供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下岗证(满两年)复印件l份。4.属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国外长期居住证明。5.属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复印件1份;提取人与死者(被宣告死亡者或被宣告失踪者)的关系证明1份;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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