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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九个月死亡肇事者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02-22 23:23:39 阅读: 来源:焊丝厂家

交通事故后九个月死亡肇事者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放】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马某驾驶公司小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汤龙线仙林大道路口北侧1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所驾自行车发生追尾,致两车损坏,刘某受伤。2011年2月,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1年5月出院,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右侧颞叶脑挫伤,颅底骨折,右侧额颞部头皮血肿。2011年8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但马某对刘某所作的脑裂伤所致智能障碍(重度)的报告不服,申请重新作出鉴定。经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系颅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重度),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后刘某于2011年11月死亡,一审法院终止伤残鉴定。刘某的妻子王某、儿子刘某某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2011年12月,鉴定机构对刘某的死因作出鉴定,被鉴定人刘某在颅脑损伤的基础上反复并发小叶性肺火,并波及胸膜,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后马某向法院申请,刘某的死因与本起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作出鉴定。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死亡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本起交通事故在刘某死亡原因中所占比例为75%左右为宜。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马某系南京某公司的驾驶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事故车辆系南京某公司所有,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责承担。由于交通事故在刘某的死亡原因中所占比例为75%,故按照该比例进行赔偿。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大部分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唯一因素,但是有时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却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除了交通事故这个外伤因素外,还与受害人身体素质、原有疾病以及医疗过错等其他因素相关。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虽然不多,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该类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赔偿义务人通常会以受害人自身体质差、原本存在疾病等作为抗辩理由,请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前,必须要判断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种致害因素所占比例,从而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出台此类案件的具体赔偿标准,以便承办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句容法院 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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