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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缺少抓铁有痕力度-【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9 18:33:30 阅读: 来源:焊丝厂家

网导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重大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基于此,今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分为5个小组,分赴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执法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在力度、深度、广度等方面体现了几个突出特点:首先由委员长亲自担任组长并带队赴地方检查,由四位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执法检查后还要开展专题询问,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二是各执法检查组深入到乡镇食品监管机构以及最基层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明察暗访,还采取了随机检查、随机抽样送检等方式;三是检查范围基本涵盖了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以及近年来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食品领域,突出了执法检查的广度;四是突出了问题导向和边查边改,在执法检查中不仅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张德江委员长还把信访、媒体上反映的十多件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监管的经验批给国务院和检查组,推动执法检查深入开展。

报告指出,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漠,诚信道德缺失,唯利是图。加之有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不到位,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一些监管环节工作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后一公里缺少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力度,加剧了让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2015年食品抽样合格率为96.8%

报告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明显好转,2015年食品抽样合格率为96.8%,比去年提高2.1个百分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逐渐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主要成效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宣传学习活动全面展开;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取得进展;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依法落实;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形成;食品安全违法惩治成效显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初步建立。

报告指出,2015年,食药监总局安排食品抽样16.8万批次,各地方安排41万余次,涉及近200种,3000余个检验项次,特别是对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和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实行全覆盖检验,及时公布检验结果。

网络订餐暴露食品安全监管空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原则。报告指出,目前,仍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法存在了解不深、认识模糊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特别是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相关教育引导和管理约束工作较为滞后,极易造成安全漏洞。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守法经营意识较差,道德诚信缺失,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为追求经济利益,存在掺假使假、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有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食品安全把关不严,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指出,网络订餐等新型食品业态兴起,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第三方网络平台把关不力、无证照商家入网经营、卫生环境难保证、送餐过程随意等监管空白。食品生产经营者大多是被动地接受管理,而不是主动配合监管人员工作,个别当事人还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监督检查。

对此,报告建议,把强化法治约束和道德教化结合起来。在厉行法治约束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和引领作用。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众多,职业道德至关重要。不少企业认为做食品是个良心活,自己不能吃怎能卖别人吃,这个积极的自律意识应当鼓励。要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守法、依法办事,以德自律,诚信为本,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罚款额度高面临执行难结案难

报告指出,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检查中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反映,监督执法中部分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方面予以明确。一是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方面还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二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新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起点较高,这对食品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在执法管理中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这种情况还比较常见,给基层执法人员造成困扰。三是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未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概念作出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利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

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对轻微违法的罚款额度偏高、执行存在困难的这种各地普遍反映的问题,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同时,建议国务院针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在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时予以考虑。

此外,报告建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食品安全法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在加快制定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过程中,要注重便利就业和守法经营两方面的关系,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罚款额度,做到违法必究、过罚相当。

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供应产业链长,特别是广大农业种植户、养殖户和众多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历来是监管的难点,单靠行政监管很难做到无死角、无空白。报告建议,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确定社会共治原则及相关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是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报告建议,要发挥中国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人民群众、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支持和引导舆论监督。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参与保障食品安全,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及知识的普及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加强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推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依法监督食品安全工作,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使社会各方面在法治的轨道上形成共治合力。

报告指出,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角度,依法推进社会共治要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时准确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必要的工作信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风险、规避风险,举报隐患;二是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咨询,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依法严格保护;三是注意引导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信息发布行为,加强正面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的食品安全知识,对出现误导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对故意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要依法予以惩治。总之,实行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上的重大创新,政府、企业、社会个人既要积极参与,又要依法开展工作,进行监督,形成协调一致、良性互动的共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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